关于第62436598号“NetHome Pl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etHome Plus 62436598

阅读:37238 2023-03-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36598号“NetHome 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显著特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26238号“家庭基础布线NET@HOME及图…

  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36598号“NetHome 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显著特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26238号“家庭基础布线NET@HOME及图”商标、第10274056号“NetHom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申请人经过持续的宣传推广和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关联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档案;知名度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文字“NetHome/NET HOME”,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1日

本文《关于第62436598号“NetHome Pl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etHome Plus 6243659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62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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