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030705号“SILICON ON-DEM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ILICON ON-DEMAND 61030705

阅读:146343 2023-03-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慧与发展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30705号“SILICON ON-DEM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等获准注册,其整体无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直接表示该服务的内容等特点…

  申请人:慧与发展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30705号“SILICON ON-DEM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等获准注册,其整体无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直接表示该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形成稳定的客户群体。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截图、判决书、其他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SILICON”可被理解为“硅”等含义,“ON-DEMAND”可被理解为“点播”等含义,其整体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的描述,而不是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1日

本文《关于第61030705号“SILICON ON-DEM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ILICON ON-DEMAND 6103070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621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