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835081号“WR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RL 61835081

阅读:107431 2023-03-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利奥游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35081号“WR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5399号“位二老 WR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5770号“WR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

  申请人:利奥游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35081号“WR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5399号“位二老 WR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5770号“WR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45838号“WR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至三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其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中英文官网信息、相关宣传、使用证据、撤三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在撤三程序中维持注册,引证商标二仍处于我局撤销复审程序中,上述两商标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在除学校(教育)、培训、实际培训(示范)、日间幼儿园以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另,引证商标三在日间幼儿园等服务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WRL”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文字“WRL”、引证商标二、三中显著标识文字“WRI”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餐馆、日间幼儿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1日

本文《关于第61835081号“WR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RL 6183508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62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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