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632612号“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喜及图 55632612

阅读:8224 2023-03-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骏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32612号“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9660951号“喜捞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的专用权止于2022年7月27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第21761964号“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的所有人…

  申请人:广州市骏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32612号“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9660951号“喜捞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的专用权止于2022年7月27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第21761964号“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的所有人于2020年6月10日被核准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经无效,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已经注销两年有余,该商标投入市场使用进而与申请商标发生混淆的可能性极低,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1日

本文《关于第55632612号“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喜及图 5563261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6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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