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68314号“微信键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23075号图形商标、第26771228号“EPPENDON及图”商标、第16286996号“P及图”商标、第11999357号“P及图”商标、第19567975号图形商标、第595915号“PARK'N SHOP及图”商标、第6148270号图形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