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修觉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53279号“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42358号“茶古马龙”商标、第53652188号“茶古马龙”商标、第44619913号“茶古马龙”商标、第43345578号“龙马甜品 RYOMA DESSERT”商标、第21477211号“马龙樱桃”商标、第8217518号“龙马”商标、第11680369号“马龙樱桃 REEM CHERRY”商标、第7122928号“龙马 DRAGON&HORSE”商标、第8955932号“马龙樱桃”商标、第9891526号“马龙·樱桃”商标、第21476981号“马龙樱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含义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茶饮料;麦芽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