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365954号“闪迪大师极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闪迪大师极客 63365954

阅读:84840 2023-03-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闪迪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65954号“闪迪大师极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显著识别部分为“闪迪”,明确指示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由申请人提供,不带有任何欺骗性,亦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

  申请人:闪迪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65954号“闪迪大师极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显著识别部分为“闪迪”,明确指示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由申请人提供,不带有任何欺骗性,亦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闪迪大师”系列商标之一,“闪迪大师”系列硬盘以其专业和优秀的性能,在中国消费者中拥有良好的口碑和较高的知名度。同时,申请商标中的“闪迪”是申请人的商号,也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知名商标,已经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在行业内已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鉴于申请人及其“闪迪”商标、“闪迪大师”商标在中国乃至全球的知名度,中国消费者在看到申请商标时,会将其与申请人唯一对应起来,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人的“闪迪大师”商标已在第9、42类获准注册,“闪迪大师极刃”、“闪迪大师极锐”商标也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核准。申请商标中“极客”本意是指对一个或几个特定领域的有狂热兴趣并投入大量时间研究的人。随着时间的发展,“极客”已成为一个大众化的概念,并广泛的应用于互联网等领域。“极客”并不涉及对产品质量、品质、功能、用途、原料等特点或者产地、来源的描述。申请商标中的“极客”并无任何欺骗性、夸大的含义,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任何的误认。且在第9类上含有大量“极客”文字的商标被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搜索结果页面;产品页面打印件;旗舰店销售页面打印件;相关报道;百度百科关于“极客”一词的解释页面;相关官网和介绍页面;注册商标档案打印件;判决书;申请人及其“闪迪”商标知名度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闪迪大师极客”构成,该文字使用在空白闪存卡等商品上,并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且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31日

本文《关于第63365954号“闪迪大师极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闪迪大师极客 6336595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61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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