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小仙兔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41443号“小仙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535064号“兔小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比萨饼;寿司;包子;饺子;冰淇淋;煎饼;饼干;咖啡”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相关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