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固始县祥英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6361397号“宋山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显著认读部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05364号“金巳园及图”商标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尚不致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