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万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6763503号“众诚万鼎 ZHONGCHENGWAN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96585A号“MH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表现形式、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