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奕林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96685号“佳品汇JIA PIN H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项目上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79708号“佳品会”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确定后再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家具;床垫”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其在核定使用的“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竹木工艺品;家养宠物窝;枕头;室内百叶窗帘(家具);镜子(玻璃镜);漆器工艺品;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橱柜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表明商品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镀银玻璃(镜子);家养宠物栖息箱;木箱”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养宠物窝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