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拓扑洛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前沿嘉信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13673号“TOPOLOG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312126号“POLO NGJUBAQ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5312114号“POLO NGJUBAQ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七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六、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94854号“POLOST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292794号“POLOW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853740号“Polo by Ralph Laur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21511号“PO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27802号“PO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106894号“PO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3975832号“PO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39328号“PO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国际注册第1261858号“POLO RALPH LAUR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八、九、十、十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