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600852号“topologi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opologie及图 65600852

阅读:119986 2023-06-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拓扑洛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前沿嘉信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00852号“topologi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312126号“POLO NGJUBAQ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312114号“POL…

  申请人:拓扑洛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前沿嘉信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00852号“topologi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312126号“POLO NGJUBAQ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312114号“POLO NGJUBAQ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06894号“PO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975832号“PO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21511号“PO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27802号“PO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4853740号“Polo by Ralph Laur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39328号“PO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国际注册第1261858号“POLO RALPH LAUR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2294854号“POLOST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2292794号“POLOW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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