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铭仰机械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泉州铭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晋江市宏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37134号“MAXP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640355号“MAXIP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申请人经我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泉州铭仰机械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取得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