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丽供应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91022号“LongHairPrettyNai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061881号“LHPN LongHairPrettyNai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于引证商标,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清洁制剂外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LongHairPrettyNails”构成,可翻译为“长头发漂亮指甲”,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易被消费者识别为日常宣传用语,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