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襄汾县新东林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99849号“丁陶拳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756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由“丁陶拳王”和图形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49411号“卡好及图”商标、第7342905号图形商标、第1031635号图形商标、第10728121号“尊重 RESPECT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