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254890号“正大钟水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正大钟水饺 21254890

阅读:146727 2023-07-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省成都市饮食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0日对第21254890号“正大钟水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以川菜、四川小吃为经营特色的大型餐饮企业,“钟水…

  申请人:四川省成都市饮食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0日对第21254890号“正大钟水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以川菜、四川小吃为经营特色的大型餐饮企业,“钟水饺”系申请人所独创,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显著性,并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且唯一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604303号“钟z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0937号“钟z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误认其来源于申请人,并基于对申请人“鐘水餃”品牌的品质担保信赖而导致误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同行业竞争者,争议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鐘水餃”商标的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会产生社会不良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名下部分中华老字号商标;

  2、申请人企业介绍、荣誉证明;

  3、百度百科关于“钟水饺”介绍;

  4、“钟水饺”品牌部分使用证据、媒体报道;

  5、申请人名下“带江草堂”等品牌所获部分荣誉;

  6、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距离图片;

  7、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其名下摹仿申请人及其品牌的商标档案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是出于被申请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而申请注册,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且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正大驰名商标认定;

  2、2005年至2021年集团所获荣誉奖项;

  3、被申请人公司在第30类在先注册商标信息;

  4、在先裁定等。

  我局将申请人的质证材料交换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7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饺子”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0类“豆浆”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42类“餐馆”等商品上。上述商标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2013年《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饺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豆浆;餐馆”等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另,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9日

本文《关于第21254890号“正大钟水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正大钟水饺 2125489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58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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