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建龙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05702号“港华乐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77196号“港华天下 GH”商标、第25483730号“港华天下 GH及图”商标、第3070063号“华港 HUAGANG及图”商标、第5772914号“新港华 XINGANGHU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分属不同地域,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汉字左右排列的不同不足以增加二者的可区分性,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分属不同地域的情况,无法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因上述地域的不同而取得区分性,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