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威高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潍坊维管家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威高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潍坊维管家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41425451号“WEGOO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EGOO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动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空气芳香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952768号、第32813001号“威高WEG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牙膏;空气芳香剂”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模仿、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425451号“WEGOO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