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麦香葱MAIXIANGCONG及图 41068284

阅读:64962 2021-06-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奇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洪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奇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41068284号“麦香葱MAIXIANGCO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奇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洪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奇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41068284号“麦香葱MAIXIANGCO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香葱MAIXIANGCONG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饭店;餐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614914号“麦香鱼”、第542271号“麦香堡”、第7278601号“麦香酥”、第569332号“麦香”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火腿”、第30类“夹有鸡蛋和肉制品的酥皮糕点”、第32类“无酒精饮料;糖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场所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402123号、第12075142号、第11539032号“麦当劳”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馆;备办宴席;咖啡馆”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不属于近似商标,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此外,“麦香葱MAIXIANGCONG及图”作为商标,其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亦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或负面的影响,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禁止注册和使用的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复制、摹仿、抢注其“麦香鱼”“麦当劳麦香鸡”等商标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068284号“麦香葱MAIXIANGCO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麦香葱MAIXIANGCONG及图 4106828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5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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