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太肥猫TAIFEIMAO 42344085

阅读:107587 2021-06-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皛馆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不同凡响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济纬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皛馆餐饮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不同凡响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2344085号“太肥猫TAIFEIM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异议人:北京皛馆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不同凡响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济纬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皛馆餐饮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不同凡响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2344085号“太肥猫TAIFEIM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太肥猫TAIFEIMAO”指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餐馆;旅馆预订;酒吧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38182993号“肥猫”商标至本案审理时已被法院裁定不予注册,故该商标不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57559号、第11148933号“南锣肥猫”、在先申请的第28738898号“南锣肥猫”商标指定服务为第43类的“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虽然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具有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344085号“太肥猫TAIFEIMA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太肥猫TAIFEIMAO 4234408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5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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