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席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12311号“席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75724号“席悦THE SEALED TAS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58期《商标公告》)。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75725号“席悦THE SEALED TAS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58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婴儿食品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