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562254号“大印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大印墨 68562254

阅读:129858 2023-10-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吴江市大印墨风力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62254号“大印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取自于申请人企业字号,为暗示性词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影响力和辨识度,并未体现申请商标核定使用…

  申请人:吴江市大印墨风力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62254号“大印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取自于申请人企业字号,为暗示性词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影响力和辨识度,并未体现申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特点,完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申请人已成功注册了与申请商标相关的系列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文字“大印墨”构成,其中“印墨”易被理解为“印章油墨”等含义,故申请商标用在“货物展出”等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驳回复审理由书中所载图片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取自于申请人企业字号以及申请人其他系列商标注册的理由,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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