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苏州七分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梦旭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通筱恒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苏州七分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通筱恒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3407727号“7分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7分芒”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猪肉食品;甲壳动物(非活);腌制水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824967号“7分甜”、第28001314号“7分甜”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巧克力饮料;茶;茶饮料”、第32类“啤酒;乳清饮料;带果肉果汁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407727号“7分芒”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