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鸿瑞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标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舜慈堂药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4日对第37524267号“舜慈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慈舜堂”是申请人的核心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经过查询,被申请人已处于注销状态,争议商标失去权利赖以存在的基础,且该商标并未进行合法的转让,故争议商标应当被核准注销。争议商标带有明显传统韵味,有错误引用的情况,属于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一条、第九条均系原则性规定,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内容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关于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注销,争议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的主张。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权利主体消亡,并不意味着其注册的商标当然无效。商标作为知识产权,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并不因其注册人的注销而消灭,该项权利仍可通过权利继受或转让等方式得以存续。目前尚无充分证据表明被申请人注销前未对其商标权进行处分,同时根据查明事实,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因此,被申请人已注销不能成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的当然理由。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商标本身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具有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虽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但并未提出具体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