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米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骏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家庄专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4日对第24727869号“minitmut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名下“minitmute”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名下申请的商标数量高达六百多件,已经远远超出了企业的经营需要,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名下的多件商标是对在先知名商标的仿冒,不具有正当的商标使用目的。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介绍;2、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3、关于申请人商标的媒体报道证据;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5、在先案件及相关裁定、决定。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女式)钱包等商品上。
2、经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十余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有六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ELBATEGEV”、“片山文三郎”、“尼克儿童频道”、“LUV IS TRUE”、“神探夏洛克FN SHERLOCK”、“ATTENTIONROW”、“JAMIEWANDER”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相关内容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minitmute”商标的恶意抢注。但是,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多为自制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的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女式)钱包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minitmute”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上述理由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大量囤积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被申请人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有六百余件商标,涉及行业广泛,其中亦有多件与他人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并未对其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该类囤积商标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属于2019年《商标法》新增加的条款内容,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该情形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