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娇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对第42917544号“茶颜繁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28726073号“茶颜悦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转让予不同受让人,其抢注他人商标,并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光盘证据:
1.相关商标信息;
2.作品登记证书;
3.所获荣誉;
4.相关宣传、使用资料;
5.相关维权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9日申请注册,2020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43类茶馆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被申请人自2019年12月到2021年9月间在第7、21、35、43等多个商品、服务类别申请注册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100多件商标,其中第43511650号“拍现代”、第43625089号“指拍”、第48014094号“一莱”等商标现已分别转让予不同案外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相关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茶颜”,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外卖餐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同使用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这些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在短期内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且转让售卖商标的行为,明显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了规制,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相关规定进行审理。虽然引证商标权得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