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澳大利亚天鹅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朝霞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8日对第62389753号“天鹅珍爱葡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167931号“天鹅庄”商标、第12858556号“SWAN”商标、第32029328号“天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已广泛宣传使用。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还申请注册众多完整包含申请人“天鹅庄”及“SWAN”品牌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众多摹仿申请人品牌的商标,明显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行为。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注册证及相关证明;
2、商标使用授权书;
3、“天鹅庄”国内最早使用资料;
4、“天鹅庄”品牌产品持续使用照片;
5、微博宣传资料;
6、申请人所获荣誉奖励等;
7、相关裁定、决定书;
8、广告宣传资料;
9、展会资料;
10、完税证明;
11、卫生检疫证明及进出口报关单;
12、销售合同及其对应发票;
13、被申请人多次申请完整包含申请人“天鹅”品牌的商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兰地、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申请时间、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17件商标,其中13件含有“天鹅”或“SWAN”文字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对“天鹅庄”商标已经进行了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虽仅申请注册了17件商标,但其中13件商标为含有“天鹅”或“SWAN”文字的商标,上述商标与申请人的“天鹅庄”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构成近似,难谓巧合。被申请人反复围绕申请人“天鹅庄”的申请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经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