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春沐源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67190号“蓝葡萄酒店 Midnight Grape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3271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所处行业不同,不会产生混淆误认。多件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共存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设计稿、酒店户外照片、海报、网络推文、合作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特征、视觉印象及所指事物等方面较为相近,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申请人所谓商标注册人的行业差异并非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唯一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