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都远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佳佳
委托代理人: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20898号“万食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4229号决定,于2023年03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陈佳佳提供的店面图片、公众号宣传截图、荣誉证书、菜单、网络服务合同、餐饮费发票、美团及大众点评店铺评论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餐厅”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22320898号第43类“万食屋”商标在“1.食物雕刻;2.餐厅;3.快餐馆;4.酒吧服务;5.流动饮食供应;6.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7.自助餐厅”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旅游房屋出租;2.养老院;3.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2232089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及检索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向申请人公开,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万食屋”在小红书平台检索截图;
2、“万食屋”在360搜索引擎、百度搜索引擎的检索截图;
3、“万食屋”在大众点评、美团平台检索截图;
4、“万食屋”在微信视频号检索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部分复印件、编号续前):
5、品牌门店服务展示图片、菜单图片等;
6、品牌口碑、公众号、微博截图;
7、餐饮服务发票;
8、与服务相关联的合同、展示图片、截图等;
9、所获荣誉;
10、营业执照副本。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相关使用人为被申请人或其授权主体,且相关标识并不属于本案复审商标,另相关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质证中提交了相关案例撤销复审决定书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6年12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8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餐厅;快餐馆;酒吧服务;食物雕刻;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上。至本案复审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2、经大众点评查询万食屋商户信息,其商家资质信息公示中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与被申请人在案证据10显示内容一致。
我局认为,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4229号决定中认定复审商标在“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被申请人针对该撤销决定并未提出复审申请,我局对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撤销决定予以认可。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7月19日至2022年7月18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餐厅;快餐馆;酒吧服务;食物雕刻;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0显示,鲤城区万食屋小吃店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陈佳佳,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证据1-6显示了复审商标,证据7显示销售方为鲤城区万食屋小吃店,显示的时间在指定期间内,显示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餐饮服务*餐费,结合在案证据8、9及复审查明3,以上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2019年7月19日至2022年7月18日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餐厅”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快餐馆;酒吧服务;食物雕刻;流动饮食供应”复审服务与上述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快餐馆;酒吧服务;食物雕刻;流动饮食供应”复审服务上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餐厅;快餐馆;酒吧服务;食物雕刻;流动饮食供应”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