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秀兰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门外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门创颖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2537805A号“POCO LINE UND PREISWER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9519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查询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被申请人对本复审申请是否为申请人本意以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存疑。本案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复审申请。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答辩通知送达信件物流信息;
2、被申请人与印刷公司转账记录;
3、申请人签收复审商标不予撤销决定信件物流信息。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编号续前):
4、马桶刷包装盒图片;
5、马桶刷及配件装配示意图;
6、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通关无纸化出口放行通知书;
7、包装盒购销合同、包装盒英文翻译。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7年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马桶刷”商品上。至本案复审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审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6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马桶刷”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3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亦不能证明本案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复审申请。证据6显示的境内发货人为本案被申请人,显示的时间在指定期间内,显示的商品名称为“马桶刷 POCO LINE牌”,结合在案证据2、4、5、7,以上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2019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6日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此外,被申请人对本复审申请是否为申请人本意以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存疑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