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光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众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光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38402998号“美吉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吉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带果肉果汁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61162号“吉及图”、第4216769号“老吉”、第12061124号“吉吉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此外,“美吉泉”作为商标,其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亦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或负面的影响,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禁止注册和使用的标志。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402998号“美吉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