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索契壹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华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28212号“壹唯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以及网络检索,“壹维她”是一种复合维生素的名称,而本案申请商标“壹唯她”与上述复合维生素的名称高度近似,故易使公众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