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镇江恒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镇江润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82598号“点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984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以及第316752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其文字部分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故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的文字为一般日常用语,整体通常不会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