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追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唯言电子商务商行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17日对第46809271号“追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了多枚“追觅”商标、“DREAME”商标等,均抄袭申请人公司,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且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恶意抢注与囤积行为。被申请人以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具有一贯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18日,“追觅”为申请人的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0176132号“追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448817号“追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抢注,同时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申请人企业信息、被申请人商标信息、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在先商标档案、在先裁定、申请人介绍、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申请人销售合同及发票、申请人产品在天猫、京东等平台销售情况等证据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9月6日第1854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北京致行慕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滑板车(玩具);棋;体育活动用球;锻炼用固定自行车;滑板;轮滑鞋;护膝(体育用品);旱冰鞋;运动用护掌;运动用吸汗带”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分别于2021年3月18日转让至鼎力联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2月22日转让至杭州叁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6月16日再次转让至义乌市唯言电子商务商行(即本案被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7类防水圈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各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6日在第9类、第12类、第28类、第39类的商品及服务上共受让7件商标,上述商标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如“DREAME”、“追觅”。被申请人第31507782号、第31482955号、第51581399号“追觅”商标均经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无效宣告且上述裁定均已生效。
4、北京致行慕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申请注册了第46811929号“DREAME”商标,该商标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5、截至本案审理时,鼎力联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第9类、第12类、第25类、第28类、第39类、第42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及服务上共申请注册10件商标,其中包括与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近似的商标,如“DREAME”、“TROUVER”、“大未”、“NINEBOT”等。上述商标多由北京致行慕远科技有限公司受让而来。
6、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鼎力联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是北京致行慕远科技有限公司的百分之百控股的股东。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棋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及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和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报道、实际使用图片等证据材料显示内容均为吸尘器或吹风机商品,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追觅”作为商标或字号并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棋等相同或类似商品领域上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亦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追觅”商标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独创性。据我局查明事实4-6可知,争议商标先后由原注册人北京致行慕远科技有限公司转让至鼎力联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叁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注册人北京致行慕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争议商标后将本案争议商标转让至其百分之百控股的股东鼎力联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而该公司截至本案审理时,分别在第9类、第12类、第25类、第28类、第39类、第42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及服务上共申请注册10件商标,其中包括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近似的商标,如“DREAME”、“TROUVER”、“大未”等,上述商标多由北京致行慕远科技有限公司受让而来。被申请人作为电子同行业者,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等,对申请人商标理应知晓。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6日在第9类、第12类、第28类、第39类的商品及服务上共受让7件商标,上述商标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如“DREAME”、“追觅”。加之,被申请人第31507782号、第31482955号、第51581399号“追觅”商标均经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无效宣告且上述裁定均已生效。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并未对其上述商标注册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且被申请人对其受让的7件商标的行为亦无合理解释,故足以认定原申请注册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具有显著特征商标的恶意,被申请人亦具有不正当利用他人标识知名度或显著性的故意。综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关联公司、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