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赛维斯照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乾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562482号“正轨照明 RAILROAD LIGHT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99181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已经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26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