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082214号“佳缘婚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佳缘婚恋 61082214

阅读:129991 2023-1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朗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方根石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20日对第61082214号“佳缘婚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8346235号“佳缘婚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612592号“佳缘及图”商标(以…

  申请人: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朗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方根石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20日对第61082214号“佳缘婚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8346235号“佳缘婚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612592号“佳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701106号“世纪佳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694041号“世纪佳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694040号“世纪佳缘 jiayuan.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7284411号“世纪佳缘 jiayuan.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容易导致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打印页):

  1.申请人的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企业介绍;

  3.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春晚、今日头条等推广宣传合同;

  4.会员服务合同及加盟、合作、联营等业务合同等;

  5.引证商标所获荣誉;

  6.相关维权判决书等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2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在“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提供婚礼司仪服务;婚姻咨询;举行民事结婚仪式”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各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交友服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商标注册的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加以审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在婚介等类似服务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佳缘婚恋”与各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佳缘”,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婚姻咨询”等全部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婚姻介绍所、通过网站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等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关联性或重合性,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具有一定关联性或重合性的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以致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等构成要素故意掩盖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条款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三、本案中,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另,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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