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444028号“飞天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飞天牛 34444028

阅读:67141 2023-1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秦皇岛嘀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瀚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20日对第34444028号“飞天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飞天”商标经其宣传和使用已具…

  申请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秦皇岛嘀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瀚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20日对第34444028号“飞天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飞天”商标经其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第237040号“飞天牌注册商标FLYING FAIRY TRADE MA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于2000年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第10195572号“飞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611014号“飞天牌 FLYING FAIRY”商标(以下称引证识别二)、第18971834号“飛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抄袭摹仿他人在先商标,抢占公共资源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违反了诚信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和来源产生误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在先裁定;

  2、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名下商标列表;

  3、申请人介绍;

  4、荣誉资料;

  5、财务及年度报告;

  6、在先裁定书及决定书、在先案例。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欺骗性及恶意性,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合法性,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嘀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白干酒(中国白酒);果酒;鸡尾酒;含水果酒精饮料;葡萄酒;烈酒;米酒;白兰地;蜂蜜酒”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于2021年9月16日变更为秦皇岛嘀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该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各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等商品上。

  3、商评字[2019〕第0000180005号重审第0000003463号关于第1651473号“飞天不老FEITIANBULA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我局依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引证商标四在酒商品上在2000年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相关裁定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有所体现,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飞天牛”与各引证商标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白干酒(中国白酒);果酒;鸡尾酒;含水果酒精饮料;葡萄酒;烈酒;米酒;白兰地;蜂蜜酒”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白酒等商品属于相同会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以致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争议商标用于核定的商品上,并不存在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出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三、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对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6日

本文《关于第34444028号“飞天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飞天牛 3444402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547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