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零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189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5804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是国内上市汽车公司,其旗下“零跑”汽车经申请人大量宣传与使用在我国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重要商标之一,对申请人具有极其重要的品牌价值和商业价值。申请人预计在2023年11月28日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零跑”汽车相关网络介绍材料、申请人所获有关认证证书、相关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两商标在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