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18878号“采爱采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395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三程序在2501群组商品上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已不构成2501群组商品上的在先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服装;内衣;乳罩”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领带;手套(服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T恤衫;连帽运动衫”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采爱”与引证商标文字“彩爱 ”在文字构成、字形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T恤衫;连帽运动衫”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