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978605号“新濠影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新濠影汇 26978605

阅读:124105 2023-12-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希普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淘铁艺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12日对第26978605号“新濠影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270426号“新濠影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

  申请人:希普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淘铁艺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12日对第26978605号“新濠影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270426号“新濠影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注册大量商标,超出正常经营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搭便车的恶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所属公司介绍资料;

  2、申请人所属公司经营情况;

  3、申请人及其所属公司知名度证据;

  4、何猷龙先生介绍资料;

  5、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

  6、相关释义;

  7、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8、被申请人信息资料、商标注册情况;

  9、相关案件资料;

  10、相关品牌介绍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恢复计算机数据;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软件运营服务(SaaS);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为他人创建和设计网络信息索引(信息技术服务)服务上。

  2、引证商标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旅馆预订;寄宿处;备办宴席;餐馆;自助餐厅;酒吧服务;咖啡馆;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假日野营住宿服务;寄宿处预订;汽车旅馆;快餐馆;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活动房屋出租;旅游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124件商标,涉及第6类、第9类、第20类、第31类、第35类、第40类、第41类、第42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26843126、26989350、27003027号“金宝博”商标、第27001467号“马彩”商标、第27000577号“永利皇宫”商标、第26892232号“天上人间”商标、第27000402号“立即博”商标、第27000076号“博体”商标、第26995527号“任你博”商标、第26986860号“励骏会”商标、第26988186、26989338、26992833号“水晶虎宫殿”商标、第26988277号“渔人码头”商标、第26980464号“葡京”商标、第26980496号“新葡京”商标、第26894660号“百家乐”商标、第39669441号“乔布斯”商标、第26854277号“彩店宝”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当事人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旅馆预订、餐厅等服务行业差距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3、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具有搭便车的恶意。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利用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先后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2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金宝博”、“马彩”、“永利皇宫”、“天上人间”、“立即博”、“博体”、 “任你博”、“励骏会”、“水晶虎宫殿”、“渔人码头”、“新葡京”、“百家乐”、“彩店宝”等众多与娱乐、博彩行业内他人显著性较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实际使用上述商标的证据,亦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因此,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另,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本文《关于第26978605号“新濠影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新濠影汇 2697860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53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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