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赫本时上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78236号“赫本时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3343552号“赫本时裳”商标、第35139713号“赫本时裳”商标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598299号“赫本时尚”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