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利赵(广东)防护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讯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17298号“宝利赵BAO LI ZH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3755765号“质能设备 ZHINENG EQUIPMENT及图”商标、第67106757号图形商标、第16643996号图形商标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不同,不构成近似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