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杭州贝咖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93416号“bc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73689号“behome”商标、第28925889号“BSHOME”商标、第22998805号“Be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流程状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中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bc home”与引证商标一外文“behome”、引证商标二外文“BSHOME”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探照灯;灯;电炊具;电冷藏箱;空气调节装置;水加热器;龙头;消毒设备;润湿空气装置;风扇(空气调节);气体净化装置;电干衣机;个人用电风扇;头发用吹风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吹风;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冷冻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设备;锅炉(非机器部件);水供暖装置;水净化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沐浴热水器;坐便器;晒皮肤设备(日光浴床);卫生器械和设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沐浴热水器;坐便器;晒皮肤设备(日光浴床);卫生器械和设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