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冬岩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41298号“岩摄影 YAN CINEMATOGRAPH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893407号“YAN与严”商标、第59804899号“YAN+思伽妍”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整体上与第13044891号“YAN及图”商标、第14404710号“颜然美YAN”商标、第19820974号“约蓝YAN”商标、第21539410号“跑团YAN”商标、第21539412号“YAN跑团”商标、第32499433号“黑焰YAN”商标、第33844993号“YAN”商标、第36663837号“想念无YAN”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