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谷城肉多多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83809号“肉多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57643号“肉多多”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926402号“肉多多”商标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均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213837号“肉多多”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其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争议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757402号“双汇冷鲜肉及图”商标、第42757398号“双汇冷鲜肉及图”商标在整体认读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第54213837号“肉多多”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