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黔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诚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19704号“神秘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6278903号“神秘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现失效已满一年。第51843264号“神秘黔酒 酱香矛帝传承酱 SHENMIQIANJ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122598号“神秘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生效决定不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失效已满一年,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引证商标二、三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