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州市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韵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18352号“金泓充电JINHONG CHARGE JIN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82355号“金泓”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第8793335号“范嘉金弘”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465061号“金泓”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