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十堰任之堂大药房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联爱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29991号“任之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413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决定其在中药材、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不予核准,现为指定使用在空气净化制剂、消毒纸巾、牙用光洁剂商品上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