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美雅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2423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946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撤销其在饭店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现为核定使用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6日